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后督察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和环保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号)的要求,着重加大对太湖流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各县区要在2007年、2008年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排污口整治)进行跟踪督办,对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对防止事故状态“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无有效措施的,一律进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同时,要严肃查处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类违法行为。
  2.继续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以太湖流域、东西苕溪为重点,对沿湖、沿河及平原河网水系的重点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同时,要重视对农业面源污染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整治工作,督促存栏猪在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开展治理,养殖场高浓度沼液排放问题要作为今后污染防治的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综合措施,加以解决。
  3.对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全面启动现有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和提高排放标准改造。对不执行停止审批太湖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加强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关于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设备的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设备,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排出关停或转产计划,实施淘汰。要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5.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同时要依法加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重点流域的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各县区要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