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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发〔200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环保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业局、市规划建设局、
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
市行政执法局、湖州电力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

  根据国家与省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重点及工作要求
  (一)严管“两高一资”行业,集中开展钢铁、涉砷行业专项检查工作
  从我市实际出发,此专项检查重点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两高一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成投产和批建不符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二是排查我市涉钢制造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三是对涉砷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坚决取缔和关停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的涉砷企业;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违法行为。
  各县区要认真梳理,对专项检查进行汇总上报整治办,由市整治办组织对县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对于逾期未完成专项检查工作的,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办,限期完成,同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并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一律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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