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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淄建发〔2009〕22号)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各污水处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城[2007]277号)精神,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805号)和省建设厅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全市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全市各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二、各区县、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三、各污水处理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按照“谁填报,谁负责;谁主管,谁落实”的原则,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全面、准确。

  四、各污水处理单位负责填报已投入运营的项目信息,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运营信息分别上报市市政环卫处排水监测站和所在区县、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8日前由市处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每月7日前各污水处理单位按要求直接上报建设部。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上报人员对运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市处排水监测站邮箱:pshjc@126.com。

  建设部网址:http://219.142.101.152/wsxm/login.aspx

  五、污水处理单位如有新建、升级改造项目或运营信息发生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市政环卫处排水监测站和所在区县、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各污水处理单位要自觉接受信息报送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和调度。对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信息报送,给我市造成不良影响的污水处理单位,市政府将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史鹏飞    联系电话:311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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