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化科技创业环境,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水平
(十)建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不少于200万元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市和各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设立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可以由各级政府在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
(十一)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市、县区每年应安排一定的科技经费,用于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的项目补助。
(十二)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要积极为在孵企业提供信贷和信用担保服务。允许在孵企业以其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担保机构负连带责任担保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凡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计担保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各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延伸服务领域,帮助在孵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财务核算机制,改进结算方式,增强资金运作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拓展科技企业投融资渠道,积极引进市外私募投资基金来湖投资合作,支持优质在孵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加快发展。
(十三)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教育引导孵化器、在孵企业及创新创业人员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应积极推荐其成为国家或省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十四)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人才享受各级政府引进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急需的外地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办理引进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为孵化器和在孵企业提供人才招聘、人事代理等服务,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工作。
(十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作风、优化服务,全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允许以孵化器为单位统一办理在孵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管理等手续,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努力营造有利于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