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步伐
(四)各县区要把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列入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和社会多元化投入的机制,积极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闲置房屋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特别要支持、鼓励各类投入主体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等联合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六)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和扩建项目用地指标。政府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用地可以参照社会公益类项目给予扶持,涉及城市配套建设等相关规费予以减免。
三、加大综合扶持力度,增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能力
(七)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力度。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孵化器,主要用于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在孵企业的研发补助和奖励等。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2010年前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孵化的科技企业,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性费用,并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给予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市得部分的奖励(市、区财政按现行体制分别承担)。“毕业”企业落户在当地的,其两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所在地财政奖励给原孵化器,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
(八)加大日常运行经费补助力度。由市和各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规模、档次和作用发挥等情况,分别由市和各县区科技资金给予每年100-200万元的日常运行经费补助,主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招才引智、对外宣传以及服务功能的完善等。
(九)加大考核和奖励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由所在县区科技资金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市本级在2009年底前新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孵化器,按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经市科技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孵期间(3年内)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并产生效益的,给予相关孵化器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