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电气
(1)改变变配电系统;
(2)改变供电系统;
(3)改变防雷接地设施及要求;
(4)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6、勘察报告发生重大变更后,相应的设计文件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 配电室、室外水泵房、水池等的二次设计,其他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内容的变更。
第五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可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并加盖单位资质证章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出示变更文件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该变更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
第七条 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审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委托审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盖章的原勘察设计文件;
(四)变更勘察设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五)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其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的书面意见;
(六)由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及计算书;
(七)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因某专业重大变更,涉及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委托审查。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时,除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和与其相关的技术内容外,还应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