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应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的建筑工程性质、设计要素、地基基础形式、地基处理方案不相符或建筑场地位置发生改变,需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补充勘察;
2、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3、修改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4、复合地基、桩基工程现场试桩检验资料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的;
5、施工过程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特别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将半地下室或地下储藏室变为地上储藏室;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改变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设或取消中央空调);
(2)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如将别墅改为会馆);
(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
(4)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5)增加或减少疏散楼梯的数量及疏散宽度,改变消防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6)改变防火分区、消防设施;
(7)改变外立面及主体结构。
2、结构
(1)改变使用功能(使用荷载及环境有较大变化);
(2)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要求;
(3)改变结构体系;
(4)改变承重结构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砌体结构承重墙的布置;
(5)改变基础形式、基础埋置深度或±0.000标高;地基持力层有变化;
(6)改变主要结构材料;
(7)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热水等系统和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4、暖通
(1)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及设施(需提供新的冷、热负荷计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