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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建发〔2009〕18号)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委属各有关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并依据本规定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变更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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