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畅通职工群众表达意愿和反映问题的渠道,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和利益协调机制,依法按政策解决职工合理诉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中小企业集中地区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逐步形成企业和行业性调解、基层调解、区域性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加快推进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仲裁院建设和仲裁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加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案力度,通过简化仲裁办案程序、改进庭审方式等措施,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切实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落实建筑行业等特定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推动交通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督书面材料审查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更好地发挥金融系统征信体系对企业的监督惩戒作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健全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和建筑工地、餐饮娱乐场所悬挂维权须知公告牌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拖欠克扣工资等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组织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集中清理拖欠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四)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明确劳动关系,履行法律责任,按时足额为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行为,对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特别是违反法律关于劳务派遣岗位限制性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拖欠派遣人员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不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
八、加强领导,形成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性和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研究职工队伍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落实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解决职工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