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企业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
(一)确保职工参与国企改革的各项权利。企业改革要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要坚持改革的民主程序,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各项权益。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宣传国企改制政策,争取广大职工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单位要与非国有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对需要在改制后履行的有关合同、协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主管单位要负责跟踪、监督,确保各项条款执行到位。
(二)严格落实职工安置有关政策。国企改制时要按规定做好经济补偿金支付、安置费用预留、社保关系接续、人员档案交接、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各项安置工作。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工伤待遇费以及企业欠缴或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内退人员安置费用和离退休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走、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改制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需要预提的各项费用一经确定,不再变动。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各种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完善改革成本保障机制。各地要把筹措改革成本作为推进国企改革、弥补以前欠账、改善民生状况的重要保障,通过国有资产变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财政投入等多种方式筹措改制成本,把应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落实到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划拨土地处置收益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同级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弥补。全省要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制定国有资本收入支付国企改革成本的具体办法。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建立国企改革成本保障机制。
(四)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结合国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对已改制的企业,通过实施监督检查等多种形式,做好国企改制后续工作。要认真排查国企改制工作的一些遗留问题,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关键环节,解决改制程序不合规、职工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对不认真履行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企业,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对改制时拖欠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安置费用,要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尽快足额发放,不得“打白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