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要与企业规模、企业效益及经营难度相联系,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相协调,与企业负责人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挂钩。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幅度要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及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长。禁止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的行为。完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
三、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职工依法享受社保待遇
(一)切实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明确扩面征缴和保发放责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奖励机制,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规范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和制约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积极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将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年内补缴的,不再收取滞纳金,为参保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便利。继续推进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推动企业年金发展。
(三)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认真落实《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通过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完善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及时掌握重点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引导和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减少失业。
(四)努力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继续做好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其享受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总体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积极筹措配套资金,确保2009年年底前将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2010年年底前将其他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有困难的,经省辖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