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查处城乡建设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

  (五)监察部门责任:一是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同级国土、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报告本辖区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二是建立土地违法案件督办制度。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实行联合督办。三是对土地违法案件中的责任人进行查处。
  (六)公安机关责任:一是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对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自接收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二是积极参与涉嫌犯罪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和配合查处工作,特别要对以暴力手段阻挠和抗法的行为人及时依法予以惩处。
  (七)有关职能部门责任:对没有合法土地用地手续或接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需要查处的相关告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已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清理撤销。
  (八)金融机构及公用企业责任:对没有合法土地用地手续或接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需要查处的相关告知后,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不得发放贷款,不得供电、供水、供气。
  三、加强督查督办,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州政府成立督查组,从10月30日起至12月30日,集中2个月时间,对各县市辖区内违反城乡建设规划、景区建设规划、交通道路建设规划,非法占用耕地乱修滥建行为情况进行督查。二是对不履行本通知确定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未落实查处任务的,督察组将视情节轻重提请州政府、州监察部门或人事任免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给予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县市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通报批评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改正的;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土地违法严重,被国家、省确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重点督办案件的;因土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当年国土资源管理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停止受理该地区当年农用地转用申请报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