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一是对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或接到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限期拆除,确保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无违法批地和默许违法用地行为,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无违法用地。二是建立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属城镇、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上报县市规划建设部门;属交通道路规划内的违法用地行为上报县市交通部门;属旅游景区规划内的违法用地行为上报旅游部门;属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报告林业部门;属违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报告农业部门。
(三)国土资源部门责任:一是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情况,及时报告重大案件和因受到阻力而难以查处的案件,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二是自发现土地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立即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三是查实违法用地事实后,按职责划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内和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2个工作日内分别告知同级规划建设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四是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依法应当给予责任人处分,但本部门无权处理,应属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五是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案件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如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应在移送时一并告知受理案件机关。六是主动向有关单位汇报,争取支持。
(四)规划建设部门责任:一是制止和查处城市、镇规划区内和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停止建设,符合立案标准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5个工作日内责令行为人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二是建立告知制度。查实违法用地建设事实后,按职责分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落实相应责任。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外或乡、村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2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查处。三是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四是州规划建设局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将情况上报州人民政府。五是要建立与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工作机制,城乡建设、道路、重点项目、各类园区等规划一经批准应抄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以便形成共管联动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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