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城乡老年人医疗保障服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门诊或老年护理专科;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要设立门诊部或卫生所,积极为住养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加强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文体设施,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满足广大老年人文体活动的需要。社会各类文化体育设施,应向老年人优惠开放。积极开展老年教育,加强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老年人开展教育。
(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充分利用高校、职业院校等教育资源和有关培训机构,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学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
(一)创办养老服务企业,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执行。养老服务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有关部门应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驻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贷款的支持力度,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开户、结算、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二)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下列规费优惠。根据规定免交征地管理费;按规定适当减免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有关机构可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其他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下限收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暖、用气、通信,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其他有关行业,凡是有价格浮动和优惠的,可按规定执行最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