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核实后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经核实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4分)
③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案卷中有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相关记载和送达回证。(3分)
3.行政许可期限(共20分)。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延长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有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或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理由的记载;(5分)
(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应在4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延长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应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并有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或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理由的记载;(5分)
(3)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初审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有初审意见;(3分)
(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并有送达回证;(4分)
(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有行政机关通知申请人所需时间的记载或有书面通知书。(3分)
4.行政许可听证(共30分)。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5分)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有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5分)
(3)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5分)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5分)
(5)行政机关应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并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记载;(3分)
(6)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并有记载;(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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