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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6.行政决定已经送达;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是否移送。
  8.符合其它法定程序。
  三、一般标准
  (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1.当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当场行政处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处罚决定书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10分)
  (2)有当事人姓名、住址或者单位名称、地址;(8分)
  (3)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8分)
  (4)有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8分)
  (5)有警告或者罚款金额内容;(8分)
  (6)有行政处罚的依据;(8分)
  (7)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10分)
  (8)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分)
  (9)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8分)
  (10)有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或者印章;(8分)
  (11)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8分)
  (12)当场执行行政处罚的要有备注。(8分)
  2.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1)立案(共16分,每项2分)。
  依法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应有相关立案审批文书。文书的基本要素包括:
  ①案由书写规范;
  ②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地址或者个人姓名、住址等;
  ③案件来源明确,注明是检查中发现、举报及时间和方式或者其它部门移送及时间和有关情况等;
  ④有案情简介,且内容规范;
  ⑤有立案依据(注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⑥有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及签名;
  ⑦有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⑧有立案时间(包括申请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时间)。
  (2)调查取证(共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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