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查办法。
1.州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州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与检查工作。县(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县(市)各行政执法单位所制作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与检查工作。
2.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自查,县(市)政府法制办对不同行政执法案卷组织一次抽查,州政府法制办组织一次交叉检查。
3.行政执法案卷合格率在85%以上为优秀行政执法单位,60%以下为不合格单位。(行政执法案卷合格率=合格以上案卷÷被评查案卷总数×100%)
4.通报公布评查结果优秀的行政执法单位,给予表彰。评查不合格的行政执法单位给予批评。评查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案卷承办人员在目标责任考核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5.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时,可向被评查单位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调阅有关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被评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行政执法案卷。
二、基础标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资格合法、适当,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2.行政执法对象认定正确。
(二)权限合法。
1.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合法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事实、证据确凿。
1.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基本程序要求,主要包括:
1.按照立案(受理)、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执法权。
2.行政执法决定做出前应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4.行政执法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需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应当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必须及时上报。
5.依法经批准生效的行政行为,有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