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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60元。泰安高新区及其他县(市)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元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以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2009年为民要办的实事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关注城乡困难居民的实际困难和生活需要,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措施,认真做好资金测算,确保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县(市、区)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民政局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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