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伤亡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为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精神,现就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安排
从2009年8月起,全市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承保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保费由投保单位按规定开支,也可以从生产经营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省里确定的标准执行。要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实行被保险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与往年度事故发生情况相结合的费率浮动机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状况和安全管理水平,对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次年续保时,保费优惠比例不高于10%,两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优惠比例不高于20%,连续多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保费优惠最高不超过30%。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后,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四十一条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给予保险赔偿,即按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赔偿金额。造成从业人员伤残的,按照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参考条件,对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减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承保公司可按保费收入的5%提取防灾防损费用,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