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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
  《泰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泰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市审计局以本办法规定的形式,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的有关内容。
  
  第三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结果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三)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五)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六)重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运用以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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