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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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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畅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渠道,提高传递效率,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妥善处置,根据《泰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告主体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信息;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部门、单位或系统的突发事件信息。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也要报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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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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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报告时限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同级政府领导同意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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