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日
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在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或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五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