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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6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科技部下放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具体管理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取消协助有关部门选派科技副县(市)长的职责。
  (四)取消科技成果鉴定的职责。
  (五)加强科技进步工作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加强全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牵头拟订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科技创新环境营造、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和研发支持等方面的各类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产业化工作,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指导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和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指导技术市场、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工作,拟订全省科普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科技宣传信息和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定全省企业科技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孵化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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