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3.对于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审批与建设移位的宅基地申请土地登记的,经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符合城镇、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4.对于批少建多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可以根据三个不同时间段的处理方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即对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在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对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对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按照批准面积进行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批准面积重新进行登记。
  5.对于夫妻离婚涉及分割房产申请宅基地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持法院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中所分得的合法房屋面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宅基地按分割或分摊的面积登记,并在证书记事栏内注明所分得的房屋面积。
  6.对于在全市新农村建设中,农户经批准跨集体经济组织建房的,根据宅基地审批文件,可以办理登记发证。
  7.农村居民分家析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农户凭房屋分家析产协议书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审批后,再办理宅基地分户。公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父母与子女、孙子女间的代际分户。
  8.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主为申请人。申请人以审批宅基地时的户主或户口簿上的户主为准。以户口簿登记的其他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的,需提供原户主书面同意变更证明(原户主已死亡的除外)和家庭成员的共同约定书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或变更登记。
  (二)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几种情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