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努力提高宅基地登记发证覆盖率。2009年要基本完成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发证率达到85%以上; 2010年全面完成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发证率达95%以上。从2009年开始,基本做到宅基地登记发证实时变更,实现全市宅基地登记发证全覆盖。
(二)逐步建立完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宅基地登记必须建立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地形测量资料、大比例尺卫星遥感或正射影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村居民点数字地籍调查,查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打好基础。同时,要加强土地权属核查工作,对已登记发证宅基地资料进行全面核查,力争在2010年以前完成宅基地登记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等属性数据库,2012年以前建成规划保留或新增农村居民点图数一体的数据库,将宅基地调查登记成果统一纳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机制。要加强宅基地调查登记、发证的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加强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建设,确保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农村宅基地凭证管理,建立宅基地审批与登记、农村分户与宅基地变更登记、农房拆迁与宅基地注销登记等的日常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宅基地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
三、完善政策,依法稳妥开展宅基地登记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变更或注销证书的程序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禁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对宅基地确权中碰到的问题应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切实加以解决。
(一)妥善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对于因建新不拆旧申请宅基地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持旧房按期拆除承诺书、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和新宅基地批准文件,交回原土地证书,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具体办理时,应先注销原土地登记(原土地证书无法收回的,应公告废止),再办理新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
2.对于因继承申请宅基地登记的,申请人可持已经变更登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公证机构公证书、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出具的同意意见,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