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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八)加强信用奖惩体系建设。一是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通过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市场性惩戒以及失信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形成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社会联防机制。二是完善守信受益机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各类社会组织或个人,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三是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允许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信用,提前解除失信行为公示和市场禁入等限制。

  (九)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善本行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广泛收集和及时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服务行为的信用信息,建立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数据库;建立行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各类信用信息及时记录,并依法向市统一征信系统提交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信用基础信息共享。加强对行业信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信用信息提交、披露、更新的监督考核。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9 年 10-12 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落实专门力量抓好此项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制度,推动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发展;要搞好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浓厚的氛围。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0 年 1月-2011年 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规范信用市场,发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初步建成社会信用体系。市级各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向信用征信系统提交、更新信用信息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个人和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入库率达到100%,各成员单位信息数据入库率达到80%,必报信息提交数据成功比对入库率达到85%;实现成员单位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基本形成互联互动的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巩固完善阶段(2012年)。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服务和信用管理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信息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构建覆盖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加强薄弱环节建设,进一步理顺关系,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行机制;各成员单位信息数据入库率达到100%,必报信息提交数据成功比对入库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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