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业服务。负责林木采伐、水面养殖使用证、农业机械的购买及推广、农业技术服务等乡镇(街道)涉及农业方面审批项目的受理、申报和服务。
(七)劳动保障。负责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指导、新增劳动力就业登记、协助办理社会保险、最低劳动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八)集镇管理(市容监察)。负责城镇户外大型广告设置、宣传品张挂及沿街建筑物街面装修、改修等许可审批。
(九)计划生育。负责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伤残儿鉴定、独生子女光荣证等与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相关的审批事项申报、办理、管理及服务。
(十)司法。负责开展法制宣传、矛盾纠纷调解、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公证协办、代理诉讼与非诉、行政复议联络等法律服务工作。
(十一)财政。负责家电下乡补贴、良种补贴、粮食直补等事项办理。
(十二)工商。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营业执照年检等事项办理。
(十三)税务(含国税、地税)。负责申领发票、税务登记证颁证等事项办理。
(十四)合作医疗。负责办理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等事项。
(十五)卫生。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公共场合卫生许可事项办理。
(十六)其它(综合)。负责其它许可证照代办服务、相关政策咨询。
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调整窗口,调剂职能,潍发〔2009〕8号文件明确的《县级管理权限下放指导事项》中有关行政审批服务的项目,要全部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对年检、季节性或突击性办理的事项,由相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到中心办公,集中办公时间要向社会公布。
五、运行机制
(一)直接办理制。对程序简单,可当场、当天办结或直接答复的一般事项即收即办;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材料补全后应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对需要审核或现场勘察的特殊事项,窗口人员受理后,出具《办件承诺单》,在限定时限内办结。
(三)联合办理制。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窗口单位办理的事项,由“中心”统一协调,同时受理,限时办结。
(四)代理服务制。凡需要本级审核并上报县(市、区)办理的事项,由受理窗口提供全程、无偿代理服务,上报数据实行网上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