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市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 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