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
(眉府办发〔2009〕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按照省市党委、政府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行政审批效率,现将实施并联审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并联审批工作的分类安排
(一)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包括前期准备、前置许可和后置许可等阶段的行政审批。
(二)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包括核准类和备案类投资项目在项目提出阶段和项目可研、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开工等深度阶段的行政审批。
(三)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包括落实用地、图纸设计、图纸审查、开工准备等阶段的行政审批。
(四)其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并联审批:社团、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组织申请的行政审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都应实施并联审批。
二、并联审批工作的市、区县责任部门
(一)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由工商部门牵头,规划建设、环保、发改、卫生、交通、国土、药监、质监、安监、商务、文体、公安、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实施。
(二)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由发改部门牵头,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经委、商务、安监、交通等部门共同实施。
(三)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由规划建设部门牵头,发改、国土、消防、气象、环保、水务、农业、城管等部门共同实施。
(四)其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并联审批:由主体行政审批部门或首接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三、并联审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牵头部门要在2009年12月31日前编制并联审批流程图(见附件)经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审定后,印制摆放在办事窗口。
(二)并联审批的工作时限比各行政审批项目的承诺时限之和缩短30%以上,与单个审批项目最长承诺时限相当。
(三)并联审批工作主要在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中开展,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的事项原则上不在并联审批之列。
(四)并联审批工作与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工作应密切配合,一并实施,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对并联审批工作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