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查处外,视情况给予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经过补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一年内出现2次,或累计满3次(已处理的不再累计);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市本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或比选代理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参与投标或比选。
(二)情节严重,已造成不良后果的,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市本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或比选代理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参与投标或比选。
第四章 不良行为公示
第十二条 所有经记录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均应公示。公示媒体为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必要时在其它媒体公示。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市内其它媒体应按时免费发布。
第十三条 市招管办在收到有关部门认定不良行为的书面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送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市内其它媒体;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内其它媒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第十四条 被记录及公示的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信息,应作为法人、自然人参与眉山市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信用考察及评比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分类表
类别
| 序号
| 不 良 行 为
|
招
标
人
| 1
| 项目应当进入而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
|
2
| 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应公开招标而擅自改为邀请招标的。
|
3
| 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
4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
5
| 无正当理由,不在有效期限内确认招标文件等书面材料的。
|
6
| 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
|
7
| 不按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或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履约的。
|
8
|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不诚信行为。
|
招标代理机构、代行业主招标职责机构
| 1
| 不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及招标核准文件代理的。
|
2
| 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的。
|
3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
4
|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抽取、确定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5
| 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
|
6
| 在备案过程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要求备案的。
|
7
| 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不规范,维护开标、评标现场秩序不力,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8
| 在备案或开标、评标现场,拒不向监督人员出示招标代理从业证书的。
|
9
|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不诚信行为。
|
投
标
人
| 1
| 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代行业主招标职责机构及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
2
| 利用他人资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投标的。
|
3
|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封装及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被拒绝后恶意扰乱招投标活动的。
|
4
| 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开标,或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
|
5
| 中标后不按规定提交保证金,或以资金、技术、工期、涨价等非正当理由不按时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放弃中标的。
|
6
| 不按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
|
7
| 将中标项目转包他人或违法分包,或不按规定压证施工的的。
|
8
| 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
9
| 提供虚假情况恶意投诉,或以投诉为名排斥竞争对手,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10
|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不诚信行为。
|
监督管理部门
| 1
| 应当参与监督而不参与监督的。
|
2
| 不遵守监督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3
| 不遵守抽取评标专家以及开标、评标等现场管理规定,影响现场秩序的。
|
4
| 因玩忽职守或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
5
| 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
|
6
| 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的。
|
7
|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不诚信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