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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第十一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查处外,视情况给予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经过补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一年内出现2次,或累计满3次(已处理的不再累计);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市本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或比选代理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参与投标或比选。
  (二)情节严重,已造成不良后果的,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市本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或比选代理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参与投标或比选。

第四章 不良行为公示

  第十二条 所有经记录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均应公示。公示媒体为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必要时在其它媒体公示。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市内其它媒体应按时免费发布。
  第十三条 市招管办在收到有关部门认定不良行为的书面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送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市内其它媒体;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内其它媒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第十四条 被记录及公示的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信息,应作为法人、自然人参与眉山市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信用考察及评比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分类表

类别

序号

不  良  行  为

 

 

1

项目应当进入而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

2

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应公开招标而擅自改为邀请招标的。

3

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4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5

无正当理由,不在有效期限内确认招标文件等书面材料的。

6

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

7

不按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或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履约的。

8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不诚信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代行业主招标职责机构

1

不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及招标核准文件代理的。

2

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的。

3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4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抽取、确定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

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

6

在备案过程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要求备案的。

7

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不规范,维护开标、评标现场秩序不力,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8

在备案或开标、评标现场,拒不向监督人员出示招标代理从业证书的。

9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不诚信行为。

 

 

1

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代行业主招标职责机构及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2

利用他人资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投标的。

3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封装及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被拒绝后恶意扰乱招投标活动的。

4

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开标,或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

5

中标后不按规定提交保证金,或以资金、技术、工期、涨价等非正当理由不按时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放弃中标的。

6

不按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

7

将中标项目转包他人或违法分包,或不按规定压证施工的的。

8

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9

提供虚假情况恶意投诉,或以投诉为名排斥竞争对手,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10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不诚信行为。

监督管理部门

1

应当参与监督而不参与监督的。

2

不遵守监督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3

不遵守抽取评标专家以及开标、评标等现场管理规定,影响现场秩序的。

4

因玩忽职守或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5

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

6

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的。

7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不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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