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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注:1.表中内容可另附页说明;
  2.表中专家意见应由每位专家本人签名,各单位意见应加盖公章;
  3.认定意见一栏,由认定部门按第八条对应的五类认定权限和程序分别填写。

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依法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眉山市境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招投标和比选活动中不良行为(以下简称“不良行为”)处理,包括认定、记录、公示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代行业主招标职责的机构、投标人,以及对招投标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等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管理体系。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处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依法行政,公平公开”原则。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不良行为处理工作,并协同市监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各司其责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不良行为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指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依法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处罚的其他行为。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具体表现见《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分类表》(见本办法附件)。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和记录

  第六条 认定主体。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七条 处置程序。不良行为的处置,应按照调查、认定、处理、告知、记录、公示的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由相关部门认定、处理后,形成书面材料送市招管办统一记录。市招管办应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下列文书认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不良行为,由有关部门送市招管办直接记录: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有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有关部门签发的不良行为通报;
  (五)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区县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不良行为,由区县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送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并由区县发展改革委统一提交市招管办记录。
  第十条 不良行为处理。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不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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