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表中内容可另附页说明;
2.表中专家意见应由每位专家本人签名,各单位意见应加盖公章;
3.认定意见一栏,由认定部门按第八条对应的五类认定权限和程序分别填写。
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依法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眉山市境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招投标和比选活动中不良行为(以下简称“不良行为”)处理,包括认定、记录、公示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代行业主招标职责的机构、投标人,以及对招投标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等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管理体系。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处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依法行政,公平公开”原则。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不良行为处理工作,并协同市监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各司其责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不良行为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指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依法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处罚的其他行为。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具体表现见《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分类表》(见本办法附件)。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和记录
第六条 认定主体。项目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七条 处置程序。不良行为的处置,应按照调查、认定、处理、告知、记录、公示的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由相关部门认定、处理后,形成书面材料送市招管办统一记录。市招管办应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下列文书认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不良行为,由有关部门送市招管办直接记录: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有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有关部门签发的不良行为通报;
(五)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区县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不良行为,由区县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送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并由区县发展改革委统一提交市招管办记录。
第十条 不良行为处理。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不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