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超过本条前款规定增加幅度或额度的,由项目施工单位和业主填写《申报表》,并联合写出专题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专家组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经联席会议初审认可,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认定时限。认定主体在受理项目业主新增工程认定申请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在没有认定前,新增工程部分不得实施。
第三章 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的处置
第十条 经认定主体认定为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和行政法规变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新增投资,作为合理变更,必要时可签定相应的《项目施工补充合同》,新增投资按原渠道解决,按政府投资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新增工程不另行招标、比选。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主体认定为非客观原因,即过失或故意等造成的工程变更,不作为合理变更,政府不承担其新增投资。如果项目确实需要实施的,作为新建项目重新报批,另行招标、比选。
第十二条 工程中止。因新增工程量和投资较大,不能有效落实追加投资来源,导致工程无法有效实施的,中止工程实施,并由项目业主单位商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好相关善后事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强化责任。承担政府性投资任务的各责任单位,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杜绝工程主观变更。项目业主单位要切实负责地按规范程序,深入细致地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严谨可行;项目主管部门应把好项目技术关;规划部门要保证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的科学合理性;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立项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程序上把好项目产业政策和可行性研究审查关;市环保局应依法把好项目环评关;其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都应各司其职,把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关。
第十四条 违规处理。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相关各方不承担责任。属于过失和故意造成的工程变更,由市监察局牵头调查,依法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量变更而增加投资,情况严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基本情况
|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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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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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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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立项投资额或概算批复
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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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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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工程
情况
| 新增工程
内容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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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工程
估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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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工程合同价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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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意见
| 勘察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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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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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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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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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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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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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意见
| 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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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认定权限项目
| 业主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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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认定权限项目
| 市发展改革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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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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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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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认定权限项目
| 联席会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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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认定权限项目
| 联席会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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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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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认定权限项目
| 联席会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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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财经领导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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