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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承诺单位(盖章):

责任人:

年  月  日


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的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有效防止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随意变更,随意增加工程量,甚至违法违规,损害政府利益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眉委〔2007〕54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眉府发〔2009〕7号)等规定范围内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眉山经开区、各工业园区和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增不可预见工程,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现行工程项目规范,正常进行规划、可研、设计、评审、立项后,新出现的隐蔽的、不可预见的、非主观的情况导致较大变化,不得不增添弥补措施,才能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增加的工程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增突发工程,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和行政法规变化,不得不增添弥补措施,才能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增加的工程内容。

  第五条 新增投资。上述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新增突发工程引起的增加工程投资,指新增估算投资,统称新增投资。所有新增投资,都以合同价为基础,累计计算。

  第六条 变更通报。所有项目新增投资变更,其认定结果都应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招管办)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书面通报。

第二章 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的认定

  第七条 认定主体。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以下简称“新增工程”)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相关项目新增工程性质和内容的认定。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项目业主的市领导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招管办)牵头,市监察局(市招监办)、市财政局(市财政评审中心)、市审计局、项目业主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施工单位积极配合认定工作。

  第八条 认定权限和程序。工程项目出现新增投资,分五类按相应权限和程序认定:

  (一)累计新增投资不足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合同价,下同)10%的,由施工单位填写《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申报表》(见本办法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业主单位组织有关监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审查认定,报市招管办备案。

  (二)累计新增投资不足50万元,超过项目投资10%,不足30%的,由业主单位初查并填报《申报表》,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会商认定。

  (三)累计新增投资不足50万元,但超过项目投资30%及以上的;或新增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30%的,由施工单位填写《申报表》,业主单位审查,报联席会议认定。

  (四)累计新增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由联席会议初审认可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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