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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概算审批。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立项后,市级相关部门按项目性质,分别组织完成初步设计,编制工程设计概算。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概算后,方可进入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财政评审制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编制投资预算;项目投资预算,须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认(以下简称“财政评审”)。送审项目投资预算额或经初步评审确认的预算额,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概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 项目招标投资控制。经过审批立项和财政评审的项目,方可进入施工招投标程序。财政评审的工程投资预算控制价,作为项目施工招投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三条 施工合同审计约定。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都应有审计约定,明确以竣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项目竣工审计投资额超过批准概算的,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9〕800号)要求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坚持项目管理四项制度。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未批先建或不按批复规模和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规处理。违反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暂停项目建设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执法机关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XXX项目申报承诺书

  2.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图(略)

  附件1
×××项目申报承诺书

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批复         项目为   年度计划投资建设项目,我们作为该项目建设业主(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建设管理承诺如下:

  一、对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可靠性负责。我单位提供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等相关资料真实、合法、规范;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二、严格执行《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眉委〔2007〕54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眉府发〔2009〕7号)有关规定,确保项目申报的内容和程序都符合要求。

  三、严格投资控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

  四、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四项制度,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五、若违背以上承诺,我们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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