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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的批复。经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执行。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二条 应急工程。新增的应急工程,按应急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可研报告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专业工程师编制《项目建议书》;投资5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四条 可研报告编制。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关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可研报告评审。对投资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视项目特点和敏感度,由市发展改革委有选择地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XXX项目专家评审意见》。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可研报告必须按程序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组织、工程管理、环境影响、成本效益,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保障方案等的绩效和风险。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咨询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申报承诺制。项目业主在提供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后,应填写《XXX项目申报承诺书》(格式见本办法附件1),对其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的合法规范性和真实可靠性,进行书面承诺,并承诺按规范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项目立项决策条件和权限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条件。按照眉委〔2007〕54号文件规定,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已批复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符合公示条件并已在指定媒体上公示的;

  (四)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

  (五)项目业主已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进行了项目申报书面承诺的;

  (六)已办理项目土地预审、规划选址和环评等手续的;

  (七)特殊项目办理了其它相关手续的。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权限。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投资5万元(含5万元)以下,不需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由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按项目建设管理规范程序实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投资5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市发展改革委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三)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经市领导审查签批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投资控制程序。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可研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控制竣工决算”原则,实行投资控制管理和限额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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