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眉府发〔2009〕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过去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立项程序,确保项目质量,节约投资,预防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眉委〔2007〕54号)、《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眉府发〔2008〕11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眉府发〔2009〕7号)等确定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区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立项是指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的审批立项。
第四条 实行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属于眉府发〔2008〕11号管理范围内的重大项目,审批前应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条 眉山经开区、工业园区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按《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园区体制机制的决定》(眉委发〔2008〕20号)执行。
第二章 项目规划管理
第六条 编制项目规划。市级相关部门是项目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根据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要求,编制和完善相应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专项规划和中长期规划。
第七条 符合产业政策。项目规划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坚持“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落实规划”,滚动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规划应具体落实在年度计划中,年度计划应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九条 项目年度计划编报范围。符合已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且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报范围。
第十条 项目计划编报程序。市级相关部门每年年底前,编报次年投资项目建设工作计划,报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市本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统筹平衡,提出政府年度项目建设建议,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纳入政府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