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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的意见
(眉府办发〔2009〕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川办发〔2009〕39 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方式、期限、价格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户流转其承包地,不得侵占或截留其流转收益。

  (二)坚持“三个不得”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坚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户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组织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受托方对流转项目进行打捆包装和招商引资,整体流转,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四)坚持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土地流转要着眼于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引进投资、引进先进管理。受让方应持续增加对流转土地的投入,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和土地产出率,避免将十分珍贵的土地资源资产向低素质劳动力流转。

  二、创新流转形式

  在进一步完善转包、转让、出租、互换等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流转的新方式。

  (一)入股流转。鼓励承包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济实体,收益分配实行保底分红,股份合作解散或者合作经营期满,以承包地经营权收益入股的承包土地退还入股农户,实现经营权资本化。

  (二)委托流转。引导农户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集中流转。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其中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兼顾互换双方利益。

  (三)抵押流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依法抵押流转或抵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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