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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三日

泰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增强发展后劲、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由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筛选原则和领域,拟订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协调、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科技、招商和重点项目办、行政审批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组织进行调度、检查和考核,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

  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从下列项目中优先确定:
  (一)先进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项目;
  (二)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项目;
  (三)服务业,特别是旅游、文化产业、现代物流和科技信息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对改善我市经济结构与布局、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特别是促进我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六)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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