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部门责任,编制好安置计划。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全市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单位职工人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用工需求等,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对重点安置对象,要制定下达事业单位招录计划。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根据省、市安置计划每少安置1人补偿15万元。对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级安置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搭建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平台,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多渠道就业。
(四)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连续计算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收单位要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向其发放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向其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五)积极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退役士兵优先照顾;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给予扶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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