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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安置法规政策,创新工作机制,按照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经济补偿、扶持就业、重点安置、城乡一体”的安置制度,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全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

  (一)创新安置办法,实行多渠道安置。要加大改革力度,拓宽安置渠道。一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和考试考核成绩,公开挑选安置单位。二是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士官和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5级至8级伤残以及烈士子女(第二代)的退役士兵实行重点安置。三是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组织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满足用人单位的不同用工需求。四是鼓励和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费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从今年起,属市直安置部门安置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提高为:义务兵3万元,被选取为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发2000元;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义务兵补助金的15%、10%、5%(以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不重复发放)。泰山管委、市高新区管委按市直标准自行发放。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提高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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