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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2、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或近年来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应低于基准线。

  (1)2007年、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7年、2008年实现利润增长且盈利,预计2009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三)提高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下同)及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工资水平偏低的一线职工及技术工人的增资额度一般不得低于企业年度增资总额的85%,其工资增幅不能低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及技术工人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三、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认真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审核、备案制度。各类企业要在年度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为依据,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实施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7日内须向全体职工公示,方案执行情况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二)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等,要着重体现劳动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利润增长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要综合运用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调整企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较大的企业,可适当调整生产方式、实行轮班作业,通过集体协商亦可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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