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泰政发〔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保障企业职工共享发展改革成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9〕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现发布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
(一)以2008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507元为基数(经批准,也可以本企业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1、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9%。
2、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
3、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
(二)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最低比例为: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得低于0.3%。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均按照以上标准纳入工资指导线调控范围。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凡2009年经济效益实现增长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水平有一定比例增长。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安排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3、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
4、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人均实发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