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发挥企业在标准化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企业标准化组织和队伍建设,加大标准化投入,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企业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专利纳入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鼓励企业在关键技术、核心领域、战略产业等方面积极提交国际、国家标准提案,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标准化示范企业,在全市农业、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选择一批标准化基础好的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积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以标准化促进产业化。推进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四)大力提高标准覆盖率。大力宣传贯彻《
标准化法》,做到强制性标准必须实施,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不断提高标准覆盖率。各级政府要把采用国际标准工作与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相关项目列入技术进步规划,在重点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加快标准化研究服务平台建设,借鉴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化资源,WTO/TBT/SPS资源,标准文献服务资源等服务系统,建立权威、完善的标准动态数据库,为社会提供权威、准确、全面的标准化动态信息,为企业实施自主创新、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快捷有效的标准信息技术支持。
(五)搞好标准宣传贯彻,强化标准监督。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依法推动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建立指导、管理、监督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机制,确保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全面贯彻执行。要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市场准入,强化对纳入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的标准实施监管。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时,严格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把关。要加强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反馈,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将标准化工作作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组织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全力推动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市政府成立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标准化战略的组织、管理及协调。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质监部门要抓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农业等部门要确保标准化战略发展规划、资金支持和科技奖励落到实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各自行业的标准化战略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