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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市政府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根据《总体预案》规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是全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是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协调指导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市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规,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各县 (市、区)政府在明确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的基础上,要按规定配齐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现有机构中明确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工作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日常应急管理任务。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实现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到人,并做好群众组织和宣传动员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 (兼)职工作人员,增强各级应急管理能力。要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应急管理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作用。

  三、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一)加强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所辖区域、行业领域内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和监控,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尽快消除。要加大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力度,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手段,强化对区域单位、重点部位安全监管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行业和领域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依据,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遇有突发公共事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和设立基层信息员等措施,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制度,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设,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应急管理培训规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充分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纳入党校等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加强对各单位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四、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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