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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区城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对原有车辆的处置
  对原有车辆采用到期自然终止经营和鼓励提前终止经营两种方式,由车主自愿选择。
  1.到期自然终止经营:承包、挂靠车辆经营至期满后无条件退出。
  2.提前终止经营:经营期未满车辆提前终止经营的,由国有公交企业整车收购。收购价格由车辆现值、剩余经营期预期收益、奖励组成,收购日期至2009年11月30日止。
  (1)车辆现值:以月为单位,按照8年报废期限等额折算。
  (2)剩余经营期预期收益:以月为单位,根据2008年城乡公交线路的月平均收益,按线路实际剩余经营期计算。另外,对在收购日期截止前签订收购协议并按时完成交车手续的,给予3个月的收益补偿。
  (3)奖励:考虑到现有城乡公交车辆为城乡居民出行所作出的贡献,及为本次市区城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所作出的努力,对按要求终止经营的车辆分别给予一定的服务贡献奖和鼓励奖。
  服务贡献奖。按照各联营车队每日提供的单车平均客运周转能力分为三档:每日提供的单车平均客运周转能力大于(含)1.2万人 公里的,给予该车队每辆公交车12万元的奖励;每日提供的单车平均客运周转能力小于1.2万人 公里、大于(含)0.5万人 公里的,给予该车队每辆公交车9万元的奖励;每日提供的单车平均客运周转能力小于0.5万人 公里的,给予该车队每辆公交车6万元的奖励。每日提供的单车平均客运周转能力按照联营车队在营单车核载人数、单车每日实际运营里程、车辆总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计算公式(略)

  鼓励奖。在收购日期截止前签订收购协议并按时完成交车手续的,每辆大巴车给予4万元的奖励,每辆中巴车给予2.8万元的奖励;在收购日期截止前15天(含)以上签订收购协议并按时完成交车手续的,每辆大巴车给予8万元的奖励,每辆中巴车给予5.6万元的奖励。
  (四)对现有南湖旅行社和长运运输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的安置
  1.对现有南湖旅行社和长运运输有限公司内部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城乡公交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安置:
  (1)由国有公交企业安置:对在城乡公交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国有公交企业用工条件的,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由国有公交企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自谋职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与国有公交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由国有公交企业承担。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再就业技能培训的,减免相关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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