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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和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粮食局《关于贯彻国粮电〔2007〕21号文件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紧急通知》(鲁粮机字〔200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标准公布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落实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必要性

  国家规定从事粮食(含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保证全社会保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库存量,更好地发挥粮食库存“蓄水池”作用,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规定最低库存量,是为了防止在粮食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粮食经营者不收购、存储粮食,造成农民卖粮难,谷贱伤农,损害种粮农民利益;规定最高库存量,是为了防止在粮食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粮食经营者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和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必要性,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标准,规范粮食经营者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确保粮食安全。

  二、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一)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

  1.粮食收购企业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30%的必要库存量。

  2.粮食销售企业,包括贸易型批发企业与粮油供应站、连锁超市等零售商(下同),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20%的必要库存量。

  3.粮食加工企业的原料必要库存量按收购企业标准掌握,成品粮油必要库存量按销售企业标准掌握。

  (二)异常情况下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1.粮食收购企业。当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最低库存量不低于企业申报仓容量的30%;当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最高库存量不高于企业申报仓容量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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