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定期发布制度,每年上半年公布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职工收入等相关信息,为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和指导。
二十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认真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制定、备案、确认、落实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时,要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二十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抽查10户国有企业和10户非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情况,并向社会披露:
(一)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拟定职工工资增长和实际增长幅度;
(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与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对比;
(四)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对比。
二十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违纪、侵害职工合法报酬权益的行为认真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选择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二十四、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及外埠驻晋企业,适用本办法。
各类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
_______________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性质:
企业地址:
项 目
| 年(前两年)
| 年(前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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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资产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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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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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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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保值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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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
| 销售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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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利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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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利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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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生产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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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成本
| 人工成本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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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成本占总成本(费用)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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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占人工成本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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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分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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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职工人数
| 总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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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厂级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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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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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职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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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
| 结余工资储备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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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提工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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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发工资(万元)
| | 增长 %
| | 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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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实发工资(元)
| | 增长 %
| | 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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