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起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实施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提出意见。无异议的,应及时函复企业,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15日内未提出意见的,实施方案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实施方案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企业纠正。企业和企业工会应将纠正情况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十二、企业应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函复意见后5日内,将审核同意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全体职工公示。
十三、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对企业按照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确认。
十四、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十五、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的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当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一旦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就应安排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十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上年度或低于本省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上不支持其评先评优。同时,应同比例下浮企业领导人员年基薪。
十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亦不能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求的,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要按同比例扣减。
十八、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但职工工资增长未达到工资指导线下线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
十九、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职工反映强烈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其信用进行严格监控,将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落实兑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情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工资支付情况计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诚信评价档案,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依据《
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拖欠工资情况予以归集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