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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
  (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
  (三)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四)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平等协商,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低于上年所在地级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或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予以倾斜。
  六、企业在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时涉及经济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
  七、企业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
  八、企业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可以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同步进行,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协商确定后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文本应由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九、企业应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60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无主管(监管)部门的直接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驻晋企业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埠驻晋企业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十、企业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时,须填报《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见附件),并附以下材料:
  (一)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前两年度劳动工资年报;
  (三)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
  (四)协商双方代表资格证明;
  (五)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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