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74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各市中心支行及各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各市总工会,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中央驻晋企业:
为认真贯彻《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
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类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依法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事项,形成企业工资协商确定机制。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与订立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相同。
三、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在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四、企业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工资分配制度、上年度工资水平及同比增幅。
(二)财务指标和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税(利润)、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三)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意见。包括企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